這類免責條款試圖卸除供應商因任何理由或在任何情況下所產生的法律責任。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根據《管制免責條款條例》,這類條款很可能因為不合理而被裁定無效。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因此,這類條款應被刪除,或應修改至符合《管制免責條款條例》所訂的合理準則。 合約經常以細小的字體表述該合約已構成合約雙方的全部協議及諒解,並代替之前雙方所有與該服務有關的安排或理解,無論是口頭抑或書面性質。
該條例的主要目的,是限制合約的其中一方,利用合約條款,逃避因違反合約、疏忽、失責而引致的民事賠償責任。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香港法例第71章)第3條訂明,如果法庭在考慮到商戶及客戶在立約時所知悉、預料或理應知悉或理應預料到的情況後,斷定加入該條款是公平合理,則該合約條款才符合合理標準。 不過,由於免責條款受《管制免責條款條例》(香港法例第71章)所規管,故此,利用免責條款來免除法律責任,並不是經常有效。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一般來說,用來免除因死亡或個人傷亡而引致賠償的免責條款,通常屬無效。 至於用來免除因經濟損失或財物損害所造成賠償的免責條款,其有效性則要依靠「合理標準驗證」來釐定。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的附表2已列出運用「合理標準驗證」時的相關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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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這些條款可能不必要地將合約複雜化,令消費者對營商者產生懷疑,並增加了解決爭議的風險及成本。 香港通訊業聯會發出的《電訊服務合約實務守則》已於2011年7月起實行。 守則主要針對程序方面之公平性,例如合約的文體、版式及結構,以及服務供應商單方面更改條款、合約自動延長或續訂,及冷靜期等方面的權利及責任。 惟守則條文的公平性,仍有改善空間;不公平條款仍可於某些電訊服務合約內找到。 根據現行法例,商戶仍可利用免責條款,令商戶於發生事故以致與客戶發生爭拗時,減低所需承擔的責任。 如商戶打算利用此條款避免客戶的爭拗,該等條款必須合理,倘若條款被法庭證實為不合理,有關「免責條款」便可能會被裁定無效。
例如,消委會發現供應商試圖利用這類條款,以卸除其銷售員於銷售相談時所作出的陳述或保證的責任。 惟營商者應留意法庭可能根據《不合情理合約條例》將這類條款剔除。 此外,除非這類條款符合《管制免責條款條例》所訂的合理準則,否則這類條款不能卸除或限制失責陳述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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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的研究發現,在部份標準格式消費合約內,包含有違誠信要求的不公平條款。 這些條款導致合約雙方的權利及義務嚴重不平衡,損害消費者的權益。 特別是一些意圖卸除或限制供應商在違約、疏忽、失實陳述或其他違反責任方面的法律責任的不公平免責條款,這種條款頗為普遍。 有些情況,供應商的產品乃依賴第三方提供,而這類條款就是顧及供應商在這方面的顧慮。 然而,當供應商對供應的產品作出重大的改變時,意味著消費者須接受一些完全不是他立約時所要求的東西。 由此看來,條款是將供應商應該承受的商業不確定性風險,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 會員制的合約經常訂明管理層或其代理人毋須為任何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壞,或財物損失負責;不論是因使用供應商的設備、或因供應商的管理層、僱員、代理人或其他人士的疏忽所造成。
- 民進黨立委劉世芳在廣泛討論階段說,立法除了普發現金,也加入讓百工百業重新站穩腳步的項目;國民黨團總召曾銘宗說,樂見民進黨團修正動議刪除行政院版草案「空白授權」的條文。
- 他提醒,政府過去編列大量的特別預算,這次不該讓錢變成大撒幣、打水漂卻無財政紀律。
- 很多時店方在售賣貨品時,都會發出單據,作為你和店方買賣貨品的書面記錄。
- 立法院會21日上午處理攸關普發現金的「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草案,由於朝野針對4關鍵條文仍無共識,將上演表決大戰。
本條例旨在將消費者委員會成立為法團,界定其職能與權力,免除該會的委員及僱員對委員會及委員會屬下各小組的作為或不作為承擔個人法律責任,及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凡對方以消費者身分交易,則任何同意將日後的分歧循仲裁方法處理的協議,一概不得執行,除非有以下情形,則屬例外 ——在所要處理的分歧出現後獲得他的書面同意;或他本人曾依據協議採用仲裁方法處理任何分歧。 第款不影響 ——《仲裁條例》(第341章)第2條所界定的國際仲裁協議的執行; (由1990年第76號第2條代替)任何合約所產生的分歧的解決方法,祇要該合約是憑藉附表1而無須受第7、8、9或12條所規限的。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不合理的免責條款及不公平的合約
消委會相信在討論設立全面性消費者保障法例的同時,標準格式消費合約內的不公平條款不應置諸不理。 消委會認為現時營商者應當採取積極步驟,履行誠信的原則,並確保他們所提供的標準格式消費合約內的條款是對消費者公平的。 第款不影響 ——(由2010年第17號第112條廢除)任何合約所產生的分歧的解決方法,祇要該合約是憑藉附表1而無須受第7、8、9或12條所規限的。 如合約條款或告示看來是用以卸除或局限因疏忽而引致的法律責任,則雖然某人同意或知道該條款或告示的存在,亦不得單憑這點認為該人表示自願承擔任何風險。
為了避免承擔某些責任或剝削消費者,某些零售商或服務供應商會在合約中加入免責條款或不公平條款。 如果因商戶疏忽而令閣下受傷或導致財物損失,法律會設法制止他們逃避應有的責任,即使合約包含措辭巧妙或字體細小的條款,他們仍須作出賠償。 當消費者終止合時,消費者有時須遵守一些訂明消費者不能向任何人士(包括傳媒及網上討論區)透露服務的內容或其他方面的業務的條款,否則,供應商會向消費者提出法律訴訟。 又有一些條款訂明消費者明白他們於接受療程期間可能會遇到一些無法預計的風險,而消費者須承擔所有生理及心理上的風險。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71章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8條 合約引致的法律責任 (版本日期: 1997年6月30日)
民眾黨立委張其祿則說,去年稅收超徵是「機會財」,應該把錢花在刀口上,減輕過去沈重的財政負擔,償還潛藏的負債,包括撥補勞健保基金虧損。 他提醒,政府過去編列大量的特別預算,這次不該讓錢變成大撒幣、打水漂卻無財政紀律。 甯漢豪形容門檻相當高,希望在法例上引入一個比較簡單的機制去處理,讓這一類海濱改善工程得以及早落實,惠及市民。 她提到,堅尼地城新海旁面向維港的路段為馬路,若市民想靠近海旁欣賞日落景色或拍照,需站在馬路旁,在交通繁忙的時段頗為危險,亦影響了遊人體驗,政府正積極研究在上述地段增設行人板道,打造一個更連貫的海濱空間。 蔡英文也提到,謝謝朝野政黨的支持,通過這項特別條例,也期待特別預算能夠盡速通過,政府會跟大家一起努力,讓台灣度過後疫情時代的挑戰,也能更安心地邁向拚振興、拚復甦的階段。 有女網民稱丈夫在上述藥坊受騙時,她拿着單據在場大吵大鬧,並報警及通報消委會,最終獲店員退回全款,建議任何人到藥坊消費應保留所有單據。
香港法例第71章《管制免責條款條例》,就是為了締約一方,在合約之下,面對另一方的免責條款時,可以得到保障。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正如之前所述,投資者與銀行之間訂立的合約,很可能有條款列明,當投資失利,銀行可限制或排除於法律責任之外。 例如,如一項免除條款必須納入合約之中,而立約一方又要依賴該免除條款,他或她便需採取合理行動令另一方得悉有關條款的已納入合約之中。 如果某餐廳 /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酒家遺失或損壞了顧客寄存在衣帽間的物件,他們必須證明已作出合理的看顧。 即使有告示牌註明「本餐廳 / 酒家酒家對 ……一概不負責任」,他們亦不能免除替顧客看管財物的責任。 如果顧客認為該告示不合理,可質疑其合法性,而法庭會作出最後的裁決。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71章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7條 疏忽的法律責任
然而,這些條款卻給予供應商隨意更改條款的權力,而可能導致不公平的情況;即就算合約的修改使消費者實質上喪失他原來購買的東西,消費者仍要遵守合約。 從類似香港的司法管轄區(如英國及澳洲)的經驗來看,政府普遍的處理方法是訂立廣泛而全面的法例,以規管一系列的消費事宜,這包括消費合約中的不公平條款。 於2008年,消委會發表了題為《公平營商,買賣共贏》的報告書,建議這個綜合方案亦適用於處理香港的消費者保障問題,包括不公平合約條款。 雖然政府對報告書的反應整體屬正面,但是任何立法建議均需時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