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資不抵債,最後要透過破產這項法律程序解決,債務人要支付費用並完成指定手續。 署方或受託人一般都不會主動接觸在私人公司工作的破產人僱主,除非因調查與評估有關的事項。 按照《銀行業條例》的規定,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必須通知其僱主關於破產事宜。 如破產人是首次破產、債權人又沒有提出有效的反對理由,以及破產人切實遵守《破產條例》之條件和規定,破產令在頒布當日起計4年後便會自動解除。
但需注意,美國法律中 liens 的概念與中國法律中的擔保、留置權、質權等概念不完全一致。 一般破產案件(第九章案件除外)啟動時,債務人(也包括組織)的財產便成為「破產人產業」(the bankrupt estate)。 破產人產業一般包括案件開始時債務人的所有財產,但有某些例外和豁免。
第二次申請破產: 破產是什麼?如何申請破產?必知的2大破產注意事項與諮詢方法!
破產的主要目的是確保你的資產公平並有序地由你的破產案受託人攤分給你的債權人。 在談及破產的後果及對生活的影響前,先分享一些有關破產的數字。 美國司法部長在為21個地理區域中均任命一位獨立聯邦受託人(U.S Trustee),任期五年。 與法院任命的破產管理人(Bankruptcy Trustee)不同,聯邦受託人均是聯邦政府司法部官員。 司法部長可以任意撤職所有的聯邦受託人,亦可監督其工作。 聯邦受託人在不同破產案件中有種種職責,包括監察大多數破產案件。
- 惟原訟庭裁定,法院對清盤一事擁有司法管轄權,而公司所講的口頭協議,並無任何文件支持,最終駁回禁制令申請,公司上訴亦被駁回。
- 首先要填寫離婚呈請書,如家庭中有未滿18歲的子女,申請人須同時填寫子女安排陳述書。
- 首先,在破產期滿後,一般來說是4年,破產人士可以向法庭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並主動呈交「環聯信貸資料庫」(TU)作記錄,以證明自己已沒有破產令在身,此乃恢復信貸的第一步。
- 然後,申請人需就呈請書在律師、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或獲授權的破產管理署職員面前進行見證,並就「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作出宣誓。
- 然後,債務人需要就填妥的呈請書,到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或獲授權的破產管理署職員前,進行破產見證並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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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借貸款、物業、保險單、銀行戶口、退休金、工作、家庭等)。
債務人可向法院申請臨時命令,在此後時間內,任何人不得向債務人提出或進行破產呈請,也不得對債務人採取或繼續其他法律訴訟行動。 此外,破產人士或許不得從事某些行業,如律師、產業代理、保險代理和證券交易商或有限公司的董事。 按照《銀行業條例》規定,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士必須通知其僱主。 如果本身是公務員的話,破產管理署署長必須通知破產人所屬部門的部門主任秘書、公務員事務局和庫務署。
第二次申請破產: 破產程序與好處一覽:
如果獲得批准,它將對所有債權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通過申請上述方案,債務人可以避免破產的法律限制,也可以保留工作或一些現有資產。 首先,申請人需要填寫一份「債務人破產呈請書」(呈請書)及一份「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填妥上述文件後,申請人須帶同文件到破產管理署繳付HK$8,000,這筆費用是用作支付署方或者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 如果還款遇到困難、又不想申請破產,債務人可選擇債務重組。 根據破產條例,債務人可申請個人自願安排(自願安排)。
你也必須通知受託人你的收入,以便受託人進行上述的評估。 另一方面,法例並且沒有規定貸款機構不能向破產人士貸款,只是屬於商業決定而已。 當然,在實際情況下,貸款機構會有自已的貸款風險機制很少會貸款給這類型人士。 重要的是如果在破產期內再次貸款,其實表示未能處理好自已的財政,當破產管理處得知後,有機會向法院申請延長破產期至最長的8年。
第二次申請破產: 申請破產條件為何?
如您認為您有破產需要或想了解清楚破產流程,可以即時聯絡我們,盈富破產諮詢事務所的專業團隊擁多年經驗,會根據您的需求,為您提供不同的財務支援,助您解決根本問題。 部份欠債人士認為破產後,欠債便一筆勾銷,但破產人士限制多多,破產令實施期間,不能擔任地產代理、證券交易商或出任公司董事。 另外,《銀行業條例》規定如果本身任職銀行業,破產後必須通知僱主,如本身為公務員,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破產必須通報部門主任秘書、公務員事務局及庫務署。 破產人士日後如果有置業念頭,難以在短時間內申請按揭,需要在破產令解除後,一般要等待在破產令解除後7年才有機會,就算能成功申請按揭亦未必能獲得最低按息的按揭計劃。
由於李先生無法聯絡妻子,該律師行建議李先生再付差不多二萬元,為他在印尼當地報章刋登尋人廣告,作為離婚證明之一。 繳交款項:前往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10樓破產管理署接待處(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4時30分),繳付$8,000的款項。 如債權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債務人已潛逃外地(即已「走佬」) ,或蓄意逃避接收法定要求償債書,債權人可將償債書刊登在一份或以上之本地報章上。 本網站內容乃僅為資訊性質用途而提供,而並無意圖向閣下提供財務意見及閣下不應依賴內容提供任何該等意見。 關於網站所提供任何內容的評估及核實,以及在任何情況下,在基於該等內容作準而做出任何財務決定之前,閣下務必尋求專業人士的意見。
第二次申請破產: 債務重組
破產後果主要達至兩個目的:第一個破產好處是為負債累累的人士提供一個新的開始,只要遵守相關的法例和規則,欠債人的許多債務都可以通過破產來抵銷。 而申請破產的第二個目的是為債權人提供平等待遇,允許債權人根據債務人可以支付的金額而收回部分欠款。 很多人普遍對破產的觀念是比較負面的,認為這是一種沒有責任感及不肯承擔的表現。 但從破產條例的意思及訂立的本意的角度,正正是相反。 破產好處是申請後其實是賦予欠債人能夠保障基本生活的權利。 通過條例下的破產程序及法律,使欠債人不會因還款壓力而影響個人及家人的日常生活。
要開始申請破產程序,破產人需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交「債務人破產呈請書」及「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相關表格和費用可於債務人破產呈請程序簡介頁面免費下載和查閱。 你如要提交債務人的破產呈請書,則必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存一筆8,000元的款項,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
第二次申請破產: 債權人
如果你知道自己無力償還全部債項,你可考慮聯絡你的債權人,嘗試達成協議,包括還款的條款和時間表。 但是,非正式安排的缺點是不具法律約束力;你的債權人其後可不理會該安排而要求你悉數清還債款。 因此,在採用非正式安排之前,建議你聯絡香港的理財輔導機構(詳情請參閱以下的問題37),以便全面評估你的情況。 不開始令的效力,是令破產的有關期間延遲至該命令的條款獲遵守後才開始。 這是申請破產好處的其中一項,債務人和並家人不必再擔心被追數而造成困擾。
另外,一些需要具備誠信的職業,如銀行、保險公司職員亦不適合破產。 根據《銀行業條例》,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必須要通知僱主。 第二次申請破產 如果是公務員,破產管理署署長必須通知破產人所屬部門的部門主任秘書、公務員事務局和庫務署。 前往高等法院登記處,支付1,045港元的法院費用,索取債務人破產呈請聽訊的日期和資債狀況說明書。
第二次申請破產: 公司簡介:
第七章破產程序開始後,破產法院將任命一名破產管理人(trustee)。 根據破產法 323 條,破產管理人代表破產人產業(estate)。 如本文上部所述,債務人可以據《破產法》各章節的規定申請(petition)破產。 修法後,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對破產事務具有事項管轄權(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
- 首先,申請人需以中文或英文填寫《破產(表格)規則》的表格3 「債務人破產呈請書」和表格28C 「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 根據《破產條例》第91條,受託人(破產管理署署長除外)須以破產人的產業的名義開立帳戶,並將其作為受託人而不時收取的款項存入該帳戶內。
- 當頒布破產令後,署方或其受託人會與申請人會面及安排債權人會議,討論資產安排及每月生活費用等事宜。
- 詳細跟進整個破產程序,由破產諮詢、入紙停追數、排期、上庭、初步詢問到債權人會議、生活費計算至周年報表,及後四年跟進,定額服務收費。
- 破產壞處是債務人的信用評級也會受到影響,由解除破產令日期起計算,信貸資料庫被保留8年,負面紀錄亦需要5年才會被消除,因此可能需要好幾年的時間才能重建正面信貸紀錄。
- 至昨天原訟庭再作頒令,不開始計算其破產令開始日,故現時變相延長了其破產令。
《美國破產法》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及第十三章所規定的破產為更複雜的重組。 此類破產將重組債權人所持有的債務,並允許債務人保留其部分或全部財產,使用未來的收入及收益償還債務。 ,與中國法中的債權人權力有一定不同之處)有效性的法律、及保護某些財產免受債權人影響的規則(稱為豁免、exemptions)可能源自州法亦或聯邦法。 由於州法在許多破產案件中起著主要作用,因此跨州界的破產問題常須做具體分析。 破產法(英文:Bankruptcy Code)是美國聯邦法律,管轄破產及重組的行為和程序,受管轄個體包括個人、企業及地方政府。 根據美國憲法第1條第8款第4段,國會有權制定「有關破產的一致適用的法律」。
第二次申請破產: 破產人可能面對的責任
然而,申請破產與否很大程度取決於個人情況,現時並無規定債務人須欠債至甚麼程度才應選擇破產。 債務人應慎重考慮破產的後果及其財務狀況,例如將無法在某些行業執業、財產須悉數交予受託人、物業權益(包括家庭居所)須交由受託人處理等。 第二次申請破產 債務人必須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 債務人破產呈請書 及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表格 28 C),債務人亦可委託律師辦理及提交有關文件。
案主解釋,他是分開三次輸掉,每次輸掉就向澳門大耳窿借錢,而還錢就是在香港銀行過數給一些陌生人的私人戶口。 法官感覺過數給私人戶口匪疑所思, 然而,就我的了解,這是一般的做法,我更曾處理過一個個案,案主曾提供私人戶口給大耳窿,作收帳之用呢。 事後,同事父子雙繼離職,亦沒有再作每月供款(案主多次追回欠債不果) ,案主負擔不起債務及生活費而申請破產。 但消費者要小心,若聘用「事務所」而非律師行協助處理離婚程序,效果未必理想。 那些聲稱「1個價錢包完成離婚程序」的「事務所」,提供的服務其實只包括填表、代交文件及上庭前諮詢等,並不會陪同當事人上庭,當事人亦須自行為文件宣誓。 無論如何,在考慮破產前都要先對破產帶來的影響有心理準備,不可以只看消除債務的好處就作破產決定。
第二次申請破產: 解除破產
在本港《破產條例》下,破產可以分為主動及被動。 所謂主動破產,意思即是債務人自知無力償還債務,主動向法院提交破產呈請;而所謂被動破產,是指債權人向法院提交破產呈請,起訴拖欠債項的債務人。 填妥後,申請人需帶同上述表格,前往位於香港金鐘道66 號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10 樓的破產管理署接待處繳付一筆港幣$8,000的款項,以支付破產程序中各項費用及開支。
第二次申請破產: 申請破產程序
受託人考慮過破產人及其家庭的合理需要後,便會把資產及收入的結餘分發給各債權人,以償還債項。 至於收入方面,於扣除破產人及家庭的合理需要開支後,餘額須用於還債。 第二次申請破產 我們提供一系列完整且詳盡的會計及債務重組申請破產服務,可按每季或每年的時間周期備存財務記錄,讓客戶能够更精准全面地進行公司管理及業務追踪。
第二次申請破產: 提交破產相關的法律文件
去銀行做定期存款,回報雖然未必及得上股票、債券,但勝在夠穩陣,而且簡單易明,難怪不少穩健投資者皆鍾情這種收息工具。 第二次申請破產 政府外判工蛇王成風,工作時間瞓覺做運動,街道垃圾無人清,主責部門卻放任懶理,任由公帑被浪費。 工會指,食環署監工人數太少,造成外判工有機會「蛇王」;食環署則稱會調查事件。 第十二章與第十三章類似,但僅適用於符合條件的農戶和漁戶。 與第十三章相比,第十二章的條款對債務人更為有利。
如果這是財務困難的成因,那麼就需要學習如何管理好個人財務。 如果計劃在未來幾年內提取資金,另一破產後果是可能會對您業務產生不利影響。 需要注意,破產紀錄不是保密的,並且會出現在可公開的登記冊上。 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破產管理署署長為暫行受託人/受託人的個案)可使用此網上服務,向破產管理署預約申請《開立/保留儲蓄帳戶的授權信》。 已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破產管理署署長為受託人的個案)可使用此網上服務,向破產管理署申請《不反對確認信》。 時間均非常繁複,要來回奔跑破產管理署及高等法院,盈富認證的信用諮詢師和破產律師經驗豐富,清楚指引客戶所行的每一步,讓你少走冤枉路。
第二次申請破產: 破產,都要破得精明!
向破產管理署提交文件:向破產管理署接待處提交1份呈請書的蓋印副本和1份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副本。 向破產管理署接待處取得一份初步訊問問卷和一份每月收入及開支評估表格。 在高等法院存檔:在高等法院登記處櫃位取得破產案編號,向高等法院登記處高級司法書記,取得聆聽的日期和時間,把呈請書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各影印兩份副本,以供呈交給破產管理署和自行保留記錄。 破產是利用破產人的財產,組成破產財團,由法院選任的破產管理人將破產財團的財產拍賣或者變賣,扣除破產財團的管理等必要費用以後,將財產平均分配給債權人(債主)。 如果債務人並無財產,就沒有辦法進行分配財產給債權人(債主),也就是說無從依破產程序進行破產。 沒有財產的債務人向法院聲請破產,是會被法院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駁回破產的聲請。
第二次申請破產: 自己申請破產 程序
因此建議曾經破產人士,事先應準備較充裕之首期,以及在挑選按揭機構置業前,從環聯索取信貸報告,拿著信貸報告向銀行或財務機構查詢最優惠利率,從而挑選出最適合自己的按揭計劃。 切勿胡亂申請預先批核,因為預先批核需要填寫的文件和簽署的條款當中包括授權該財務機構從環聯查詢你的信貸報告。 而每當財務機構查詢你的信貸報告時,你的報告上會留下查詢記錄。 如在短期內有多次查詢記錄,評級系統會認為你在短期內需要大量信貸,因而有機會對你的信貸評級造成影響。 由於公司秘書的職責多樣而專業,不少人會選掉提供公司秘書服務的公司。
加上破産後,破產人的收入會先薪水先扣除生活費再還款,換句話薪水可優先用作個人及家人的生活支出,應付衣食住行各樣日常必需品,保障個人及家庭生活。 第二次申請破產 而且申請破產減少家人之間因金錢債務引起的爭吵。 申請破產屬於個人債務,配偶不用承擔破產人的債務,因此不會對配偶的生活構成重大影響。 但如果所欠的債務是與配偶聯名的,或者由配偶擔保,配偶就要承擔還債責任。
第二次申請破產: 破產的後果
進退兩難 離港前熱衷支援香港社會運動的張媽媽說,為護照一事回到《國安法》實施下的香港和踏入中國駐英國使領館讓她擔心自己和家人的安全。 第二次申請破產 她說,去年10月發生在中國駐曼徹斯特總領事館打人的一幕,讓很多像她這樣的居英港人不寒而栗,在面臨需要申領香港特區護照時猶豫不決,備受煎熬。 以從屬家人身份通過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即BNO護照的入境簽證計劃移民英國的港人, 連續居住五年,可以申請獲得英國永久居留權,獲永居的一年後, 還可申請獲得英國公民身份。 但在這之前, 他們必須要持有效的香港特區護照,以便到英國之外的地方旅行。
暫行受託人/受託人會接管破產人的資產,包括營商破產人的帳簿和會計記錄。 當破產人的資產已歸屬受託人,即使在破產人獲解除破產後,受託人仍有權繼續管理有關資產,並在任何時間為債權人的利益而將資產變現。 一般而言,買賣已歸屬受託人的財產,其價格均須根據買賣時有關財產的市值釐定,而財產市值是會不時變動。
破產令為期4年,破產人士扣除每月利息的支出後,餘款便用作還款之用,期間如果沒有合理理由,不得乘坐的士。 第二次申請破產 在破產期間,破產人士不能申請私人貸款,亦不能購買貴重物品、買樓及汽車。 債權受償之限制─宣告破產後,破產人之債務人不得向破產人為清償。 第二次申請破產 詐害行為之撤銷─債務人於破產宣告前所為之無償或有償行為,有損害於債權人(債主)之權利,依民法之規定得撤銷者,破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