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破產人行使其權利在不發出任何通知的情況下離港外遊,他可能需要承受法例規定下的負面後果,即法院可將其破產令的期限延長。 破產令延長 個人破產是在香港法例《破產條例》下的一種債務處理的方法,提供予無能力償還債務之人士,可以直接向法庭提出呈請。 債權人提交破產呈請書,必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存一筆11,250元的款項,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以及向高等法院支付法庭費用1,045元。
任何破產人在未獲解除破產時,必須每年向受託人呈交一份說明書,以說明破產人在上一年度的入息與在該段期間取得任何財產的詳細資料。 行政部由部門主任秘書掌管,職員包括一般職系人員。 該部們的主要職務是提供一般行政支援及翻譯服務、安排儲存及檢索就破產 / 清盤案檢取回來的文件,以及執行人力資源管理的職務。 破產訴訟中之債務人可以是個人或合夥經營業務中的合夥人,但並不能是有限公司。 當破產令解除後,債務人可獲免除破產前所招致的債項。
破產令延長: 提交清盤呈請書後,AZ公司嘗試集資償還債務。該公司已向法庭及各債權人呈示有關集資的書面證明。在此情況下,該公司能否向法庭申請撤銷C先生的清盤呈請?
被訊問人士可以是公司的高級職員,與及被認為能夠提供資料的人及法人團體。 如果預期該公司無力還債,以致即使清盤也無法令該公司償還相當數目之債款,則應考慮與該公司甚至其他債權人磋商以尋求達成債務妥協方案,或考慮其他償還債項的安排,從而可能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 此外,呈請書之法庭蓋印副本亦須送交至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 有關呈請書必須送往及留予 (並非透過郵寄、傳真或其他電子傳訊方法)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 呈請人須向破產管理署再繳存 3,500 元, 以供支付牽涉到此項申請的費用及開支。 破產管理署署長 / 代名人不會接觸 M 小姐的僱主,除非他們在收集或調查她的財務資料過程中認為有此需要。
教育開支屬於其中一項家庭開支,理由是為子女提供教育是維持家庭的其中一項傳統任務,而且教育下一代(包括給予大學教育),一般會被視為家長和社會的重要責任(尤其在香港環境中)。 不論債務多少,每個債務人的「合理家庭需要或開支」應該是一樣的。 一個人的基本需要不能因為他欠下巨額債項而被減少。 在有關破產呈請提出當日與破產令的日期之間,破產人因上述該等賭博或輕率而冒險的投機活動而損失其產業的任何部分。
破產令延長: 提交清盤呈請書之程序簡述
你可在此了解這項網上服務的對象、使用方法,以及索取進一步資料的途徑。 若破產人是房地產物業的登記擁有人(即「業主」)或其中一位登記擁有人,該房地產物業或破產人所佔的份額將成為破產產業的一部份。 受託人/破產管理署署長會針對該房地產物業,將其破產令註冊在土地註冊處。 新借貸款、物業、保險單、銀行戶口、退休金、工作、家庭等)。 並分析您現在所有債項詳情及現時被追收欠債情況,並提供適當對策。
當法庭向 T先生頒布破產令後,在沒有法庭許可下,任何人都不能對他或其資產採取或繼續進行法律行動。 於法庭聆訊時(債務人可由律師代表出庭),如債務人能夠證明自己無力償還欠款,而債權人亦沒有向法庭提出合理理由反對頒布破產令,法庭便會向債務人頒布破產令。 債務人亦可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針對自己的債務人破產呈請書(表格3)。 根據《破產條例》第10條,不論債項總額多少,債務人均可提出破產呈請(與債權人呈請書之債項總額下限10,000元不同)。 於法庭聆訊時(債權人一般會由律師代表出庭),如債務人不能提出合理的反對理由 , 或訴訟雙方不能就債務問題達成和解 , 法庭便會向債務人頒布破產令。
破產令延長: 清盤程序中,清盤人有哪些權力?
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會接管 T先生的資產和收入,在必要情況下,受託人或破產管理署職員有權進入他的居所進行檢查。 T先生的公積金(如有)會被視為其資產的一部分,但亦須視乎個別公積金計劃的條文而定。 如未經法庭或破產管理署署長批准,T先生不得直接向個別債權人(包括ABC銀行)還款,並須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或向財務機構申請貸款,以及停止為其人壽保險繳付保費。 如ABC銀行已符合了上述條件,銀行或其代表律師便可以向高等法院提交破產呈請書,並將呈請書之法庭蓋印副本送交 T先生。
- 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會接管 T先生的資產和收入,在必要情況下,受託人或破產管理署職員有權進入他的居所進行檢查。
- 倘若你的姓名、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地址或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及電郵地址(如有的話)等資料有任何更改,須立即通知受託人及在合理的時間內回應受託人的查詢。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訂明,為施行《破產條例》,被判定破產的成員在註冊計劃中的任何累算權益(來自強制性供款),須從該成員的財產中摒除。
- 公告中須說明提交清盤呈請書的日期,法庭聆訊日期以及呈請人及其律師的姓名和地址。
- 在法院頒布破產令後,你的所有財產(不論在世界任何地方),包括你就任何家庭居所佔有的份額,將會歸屬你的破產案受託人,並會一直歸屬你的受託人直至你的破產產業管理完結。
- 至於破產人通常居住的處所,若是他/她的資產的一部分,視乎情況而定,破產人可能獲准繼續在那裏居住一段時間,以便他/她作出其他居所安排和與受託人討論如何把破產人的權益變現。
- 簡單來說,除非受託人或債權人向法院提出有效的反對,而法院在接獲申請後判令破產期延長額外最多4年,否則首次破產人士現時可在其破產令生效4年後獲自動解除破產。
清盤令一旦頒布,如未經法庭批准,不得提出或繼續進行任何針對該公司的訴訟。 換句話說,頒布清盤令後,其他針對該公司的法律訴訟將會自動停止或被「凍結」。 在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報告後的二十八天內,債務人、債權人、代名人、受託人或破產管理署署長(如 IVA申請人是破產人)仍有權向法庭提出反對會議的決定。
破產令延長: 個人自願安排”IVA”有甚麼好處?(附有IVA申請程序簡介)
在您的信貸紀錄中看到破產,可能會促使債權人拒絕提供信貸或向您提供更高的利率和不太優惠的條款。 確保呈請書得到證明,並且在律師、監誓員或獲授權監誓的法院人員(包括破產管理署署長和高等法院的監誓員等)面前已宣誓。 破產管理處會根據欠債人士個別的收入及生活支出去計算欠債人的基本生活支出額度,若果欠債人的收入比支出額度為少,便不用償還債項。 破產令延長 破產令延長 以下綜合了一系列破產好處以及一些破產壞處參考。 為使破產的有關期間得以開始計算,你須聯絡暫行受託人/受託人及遵守不開始令的條款。 如暫行受託人/受託人信納你已遵守相關條款,暫行受託人/受託人須將一份通知送交法院存檔,以確認相關條款已獲遵守。
如你是首次破產而能遵照《破產條例》的規定和條件,以及法院沒有作出不開始令或債權人和受託人都沒有提出反對,你便會在破產令頒布當日起計算的4年後,自動獲解除破產。 在破產呈請提出或法院頒布破產令後,沒有法院許可,不得對債務人/破產人或債務人/破產人的資產採取或繼續採取法律程序。 當公司已被法庭頒令清盤,該公司的債權人會獲邀出席「第一次債權人及分擔人會議」,由清盤公司之董事或負責人編製的公司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表格23)將會在會議 上呈交。
破產令延長: I. 清盤程序之結束
如破產人與其家庭成員持有聯名銀行戶口,屬於破產人那部分的存款將可能會被提取作償還債項。 向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支付按金港幣 8,000 元。 破產令延長 這將涵蓋受託人在處理您的申請時將產生的所有費用和開支。 設定財務目標 破產令延長 – 破產程序一旦開始,債務人就可以定立新的財務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