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英一方表示葉俊亨上周三回覆法庭指,他會親自到庭應訊,在沒有律師下自行代表,但今天(9日)則缺席聆訊。 吳嘉輝法官指兩案分別沒有向法庭呈交誓章或解決方案,故依例頒令葉俊亨破產及合豐隆有限公司清盤。 一般而言,財務公司較常向曾破產人士批出貸款;銀行則嚴格得多,但若你在該行有出糧戶口並以自動轉賬還款,仍是有機會可獲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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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論上,因現時無法例規定貸款機構不可以借錢予已破產人士,所以他們最後如批出貸款,亦是商業決定,並無犯法。
- 從機制上說起,破產並不代表可以大安旨意「走數」,破產人的收入,以及被署方或受託人接管的資產都要用作攤還債務。
- 如果破產人是公務員,破產管理署就會直接通知破產人所屬部門,破產期間升遷亦會受一定限制。
- 某些專業及特定行業,如律師、會計師、地產代理及證券交易商,他們破產後一般不可以再執業;而破產人亦不可以出任有限公司董事或參與公司管理。
至昨天原訟庭再作頒令,不開始計算其破產令開始日,故現時變相延長了其破產令。 破產令 第二步:申請人須在律師、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或獲授權的破產管理署職員面前,就呈請書進行見證並宣誓。 須留意,此項服務採取先到先得形式,若該時段名額已滿,申請人會獲發下一個時段未獲編配的名額。 任何已提交的呈請如未遵從相關要求或構成濫用程序(例如以不當方式或為不當目的而援用破產法律程序,作為追債或與債權人談判的手段)可被法院駁回,而呈請人亦可被命令支付訟費。 在完成上述1.5 的步驟後,立即向破產管理署接待處提交一份呈請書的蓋印副本和一份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副本。
破產令: 破產後工作 限制
陳回應指,他於上月三日才刑滿出獄,生活仍十分混亂,本周一嘗試到法援署緊急申請法援,但他在兩日內未能完成填寫需透露很多財務實際情況的表格。 陳官根據經驗表明,法援署一般會拒絕本案的法援申請,假若陳一直拖欠稅務局及龔如心的遺產管理人的債項,最終其中一方亦無可避免地申請其破產。 破產令 陳稱他與妻子就此爭拗不斷,雙方關係惡化,陳於二〇一七年主動提出離婚申請,為免自己成為妻子的負累。 陳振聰在庭上更指控,華懋慈善基金以假合約盜取龔如心遺產來打官司,令身為民事爭產及刑事的偽造遺囑案中的關鍵證人王永祥律師作出假口供,涉嫌欺詐及包攬訴訟等。 陳早於二〇一七年在內地提控八家公司,包括華懋慈善基金、華懋集團及旗下兩家公司、兩名內地商人持有的三家公司,以及香港一家律師事務所,廈門市思明人民法院受理後,該民事訴訟已定於今年十一月十二日開審。
合豐隆有限公司(前稱卓悅化粧品批發中心有限公司)去年亦先後遭科隆冷氣工程設備有限公司、日景投資有限公司及彬裕投資有限公司,提出清盤呈請。 破產人必須把所有(包括於香港和海外)的資產移交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及提交有關資料如銀行月結單或營商帳簿等文件,破產人亦須將所有收入告知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 如果破產人以欺詐方法移走或轉讓其任何資產,他們會被控觸犯破產罪行及可能被判監。 “個人自願安排”是《破產條例》所訂的正式程序,提供破產以外的另一項選擇。 在此安排下,你須向法院及債權人提出還款建議 (欲知更多詳情,請參閱本署網站上的「關於個人自願安排的經常查詢問題」)。
破產令: 破產令頒布後
近年屢傳財困的高銀金融,公司前主席潘蘇通去年7月被法庭頒令破產,其持有的公司亦遭清盤。 信託人今(20日)在高等法院提出申請,指潘早前一直未有出席會面以提供有關其資產問題,故按《破產條例》要求法庭「不開始令」,即把4年破產期視作從未開始。 法官陳靜芬遂作出命令,暫不開始計算破產期,直至潘與信託人會面為止,代表其破產令將會延長。 如果沒有債權人提出要求,暫行受託人會自行決定是否就委任受託人而召開債權人大會。 如果破產人所有的財產總值相當可能不超過200,000元,暫行受託人可向高等法院申請頒布命令,以簡易程序管理破產人的產業,即不會召開債權人大會,而暫行受託人會被委任為受託人。
葉俊亨的破產呈請案今(9日)於高等法院提訊,據悉葉俊亨欠款逾2000萬元未還,而他上周通知法庭他會在沒有律師代表下親自到庭應訊,但是日卻缺席聆訊。 吳嘉輝法官遂在葉俊亨缺席下依例頒布破產令,正式宣布葉俊亨破產。 另外,涉欠款390萬元的卓悅控股附屬公司合豐隆有限公司今亦遭頒令正式清盤。
破產令: 有關破產後果 – 常見問題:
你的受託人會評估你須將收入的多少交予你的受託人以償付你的債權人。 你就該物業所佔的份額將會歸屬你的破產案受託人,受託人會嘗試出售你就該物業所佔的份額,並將售賣所得款項分發給你的債權人。 即使受託人沒有在你解除破產前出售該樓宇或你就該樓宇所佔的份額,該樓宇或其份額在你解除破產後將會繼續歸屬你的受託人,而你的受託人將會繼續嘗試將其出售。
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存一筆8,000元的款項,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 有,你可以選擇與你的債權人簽訂非正式的安排或一份正式的“個人自願安排”。 你應聯絡你的主要債權人,例如你的債權銀行,他們或可幫助你進行非正式的安排。 你或許不能在某些行業執業,例如律師、地產代理、證券交易商或出任有限公司的董事。 根據《破產條例》第91條,受託人(破產管理署署長除外)須以破產人的產業的名義開立帳戶,並將其作為受託人而不時收取的款項存入該帳戶內。
破產令: 破產以外的選項
根據《破產條例》,債務人可以申請個人安排(IVA)作為替代方案。 破產令 通過申請上述方案,債務人可以避免破產的法律限制,也可以保留工作或一些現有資產。 破產程序第一步是收集有關債務人的財務狀況的詳細信息,包括您的收入、支出和債務。 然後你應該看看破產是否屬於最適合您的債務解決方案。 我們的專家顧問將為您提供有關如何申請破產的詳情,並解釋不同的破產壞處和好處。 潘蘇通先後遭多間公司提出破產呈請,當中包括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信銀行國際(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
(星島日報報道)因偽造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遺囑,被判囚十二年的陳振聰,拖欠華懋慈善基金五千多萬元訟費,在囚期間雖已支付半數,惟基金因陳振聰一直拖欠餘下訟費而入稟申請對方破產,案件昨於高院聆訊。 陳其後向記者表明不排除會就破產令提出上訴,現時他「無債一身輕」,不感覺「無面」,因為「無面程度已到最低點」。 現年六十一歲的陳振聰稱,代表的鮑文宜律師行於本周一致函通知撤回代表,並得知律師行將於十月一日結業。 陳官則指,鮑文宜律師行早前去信法庭解釋,是因為陳一直沒有提供進一步指示,亦沒有支付律師費用。
破產令: 破產後貸款和信用卡申請:
鄭蕙心法官在判詞中指,徐德強在2019年欠名人財務有限公司100萬元,每月需支付利息為4萬9千5百元。 徐向法庭聲稱他去年被威嚇,要求他透過其他公司間接還款予名人財務,但他未能向法庭提供任何轉帳或威嚇證據,鄭官遂頒令宣布徐德強破產。 如果真的在財政上有困難,資不抵債,考慮行破產這條路之前,其實可以考慮選擇債務重組,申請「個人自願安排」,由專業人士代你與債權人洽商並制定還款安排。 破產令 對於首次破產的情況,破產人會在破產令頒布4年後自動獲解除破產。
請注意,查冊報告的內容是根據破產管理署在查冊當時備有的資料庫紀錄或網上指示較早時候的資料為本的。 破產管理署只會依據手上所得的資料和文件更新資料庫紀錄。 在破產令頒布後7 天內向高等法院登記處的聆案官書記提交一份破產令初稿 破產令 破產令 ( 樣本一)。
破產令: 破產解除:
破產影響深遠,所以,在作出借貸決定前最好了解清楚,培養健康理財的觀念。 你獲解除破產後,便可獲免除所有可證債項,但不包括以欺詐方法招致的債項、因觸犯法例而被判處的罰款和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傷而須作出的賠償等。 如果你是公務員,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459條,破產管理署署長必須通知你所屬部門的部門主任秘書、公務員事務局和庫務署。
- 但現實操作上,銀行及財務公司會因應風險管理,都有一套守則,甚少會借貸予破產人士。
- 受託人考慮過破產人及其家庭的合理需要後,便會把資產及收入的結餘分發給各債權人,以償還債項。
- 華懋慈善基金早前正式入稟高等法院,申請仍欠逾2800多萬元訟費的陳振聰破產。
- 破產程序第一步是收集有關債務人的財務狀況的詳細信息,包括您的收入、支出和債務。
- 了防止破產前逃避債項,法律規定凡破產呈請前五年之低於市價交易 ,破產官可申請討回。
潘或其代表今未有到庭,陳官指考慮受託人方呈上的資料後,頒布「不開始令」,至於是次申請的訟費,則不作任何命令。 在無力還款的情況下,其實除了申請破產,尚有其他方法。 債務人可向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士索取意見,訂明個人自願安排(Individual Voluntary Arrangement,簡稱IVA,統稱債務重組),按照自己的的還款能力,與債主擬定還債安排。 申請IVA變相可以避免破產的污名,而且免受《破產條例》限制,並保住其工作及專業資格。
破產令: 網上查冊服務於2021年11月起推行新措施
資產套現後所獲得之款項,於扣除某些費用和支出後,將會分發給各債權人 (俗稱「債主」),以作償還所有或部分相關債項。 如未經法庭或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批准,破產人不得直接向個別債權人還款。 破產人並須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或向財務機構申請貸款,及停止為他們的人壽保險繳付保費。 本公司已致函債權人要求撤回對本公司的還債要求書 ,惟我們未收到對方任何回覆。 21日期限已過,而我們擔心對方會隨時提出清盤呈請,我們有何選擇? 但在取得禁制令前,閣下必須能夠提出實質理據就有關索償提出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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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令: 破產後果會對家人有什麼影響?
「破產簡介」也載列了破產帶來的影響和破產人的責任等有關資料,市民可向破產管理署免費索閱這份小冊子。 不少打工仔當面臨財政壓力,打算申請破產了事,以為4年後便能夠重生,其實破產後果嚴重,不但破產期間生活受到限制,即使破產令解除後,個人信貸也會遇上深遠影響。 今次Gobear介紹破產的定義、程序及後果,讓大家對破產有更深刻了解。
破產令: 解除破產
如法院信納有關反對,可根據《破產條例》第30A條頒令延長破產期,最高可延長四年 (註 3)。 破產人士即使破產付解除後,個人信貸評級仍會大受影響,負面信貸紀錄在解除破產令後5年才會消除,破產紀錄則會在信貸資料庫保存8年,期間即使擁有穩定工作,發卡機構亦未必會肯批出信用卡。 如果想買樓置業,銀行更一般會於破產令解除後7年才會批出按揭,即使銀行肯批出按揭,按揭利息或成數會比一般申請人遜色。 債權人或受託人可以根據《破產條例》第30A 條列出的理由提出反對,其中包括不合作、令人不滿的行為、未能擬備有關你周年收入及取得財產說明書等。
破產令: 提交呈請的程序
至於外遊,破產人仍然有此自由,但所有開支都不可以由破產人的資產同收入支付,即是去旅行都一定要有人請才可以去。 破產人每次出境都要先通知署方或受託人,並且清楚交代行程。 否則可能會被視為不合作,從而被延長破產期「加監」。 署方或受託人會考慮破產人及其家庭的「合理需要」,從而將他的資產及收入之結餘分給各個債權人還債。 所謂「合理需要」是指破產人的衣食住行、教育、醫療、入息稅支出及強積金供款等開支。 從機制上說起,破產並不代表可以大安旨意「走數」,破產人的收入,以及被署方或受託人接管的資產都要用作攤還債務。
在這些會議之中,會為破產人的資產和收入,以及其破產產業的管理之未來安排作出議決。 當法院頒布破產令之後,在沒有法庭的許可之下,任何人(包括貸款人)都不能再對破產人或其資產採取或繼續進行法律行動。 可是相應的,破產人就要承擔破產的後果,其名下的所有資產都要繳交給破產受託人,由受託人作為仲裁者,將破產者的物業等資產變賣,並將所得款項轉移給債權人。
如果你企圖以欺詐方法轉移任何財產,即屬違法,可被檢控。 受託人在法例上有權追討任何已支付的不公平的優惠或把任何以低於一般價值而訂立的交易作廢。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訂明,為施行《破產條例》,被判定破產的成員在註冊計劃中的任何累算權益(來自強制性供款),須從該成員的財產中摒除。 雖然如此,在你破產期間,如有任何款項須由你的強積金累算權益支付,你的受託人有權為你債權人的利益申索該財產。 破產人士可保留部分收入,以應付自己及家人的合理生活需要 (什麼是合理的生活需要取決於每個案例的具體情況),但盈餘應移交給受託人。 例如,單親家庭有機會需要聘請家庭傭工來幫忙照顧小孩,經過評核後是合理的生活需要。
至於收入方面,於扣除破產人及家庭的合理需要開支後,餘額須用於還債。 第四步:完成以上手續後,便須立即向破產管理署署長遞交一份破產呈請書的蓋印副本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副本,並取得一份初步問卷及每月收入及開支評估表格。 破產在香港並不算罕見,2019年破產管理署更發出超過7千張破產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