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在法例上有權追討任何已支付的不公平的優惠或把任何以低於一般價值而訂立的交易作廢。 雖則破產解除後,表示你已不再是破產人,不再受限於法例對破產人施加的限制和責任;但所有已歸屬你的受託人的財產將繼續歸屬你的受託人,你的受託人將繼續為債權人的利益管理你的破產產業。 在法院頒布破產令後,你的所有財產(不論在世界任何地方),包括你就任何家庭居所佔有的份額,將會歸屬你的破產案受託人,並會一直歸屬你的受託人直至你的破產產業管理完結。 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破產管理署署長為暫行受託人/受託人的個案)可使用此網上服務,向破產管理署預約申請《開立/保留儲蓄帳戶的授權信》。 已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破產管理署署長為受託人的個案)可使用此網上服務,向破產管理署申請《不反對確認信》。 已吿解散的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以及支聯會涉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一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身為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的人,不得擔任任何公司的董事,或直接或間接參與或關涉任何公司的管理,但如該人獲裁定他破產的原訟法庭許可,則屬例外。 破產人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一年或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 130任何人於在破產案中證明一項債權時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或在根據破產條例規定的誓章內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可判處罰款和監禁。 如果在扣除費用和開支後破產人的產業仍有剩餘資金,受託人便會以派發債款形式把這筆款項分發給已登記的債權人。 三、明知已有破產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者。 破產債權人依調協或破產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
破產人: 破產後果會對工作有什麼影響?
如你的資產低於200,000港元,破產管理署署長可委任合資格人士為臨時受託人。 這是其中之一項破產壞處,因為根據《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破產紀錄會於環聯信貸資料庫保存8年,由破產令頒布日起計算。 雖然如此,但當事人完成破產期後可向法院申請解除證明書,並主動提交給於環聯信貸資料庫,通知其案件已解除,可以及早重新開始信貸紀錄。 按破產程序及規例上,當事人須耍將其資產及入息攤分還給債權人。 當頒破產令後,當事人須把擁有的資產(包括物業,汽車等等)給予受託人,並將收入情況連同提交給受託人。 受託人計算及分析當事人的合理日常開支和需要後,會將資產及薪金的攤分償還給各債權人。
如果本身是公務員的話,破產管理署署長必須通知破產人所屬部門的部門主任秘書、公務員事務局和庫務署。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解除破產令後,其信貸報告仍會載有與破產有關的公開記錄。 破產人 如果沒有債權人提出要求,暫行受託人會自行決定是否就委任受託人而召開債權人大會。 如果破產人所有的財產總值相當可能不超過200,000元,暫行受託人可向高等法院申請頒布命令,以簡易程序管理破產人的產業,即不會召開債權人大會,而暫行受託人會被委任為受託人。 答:破產人若以前從未被裁定過破產而能遵照《破產條例》的規定及條件,以及法院沒有作出不開始令或債權人和受託人都沒有提出反對,便會在破產令頒布當日計起的4年後自動獲得解除破產。 因此,破產人必須在法院頒布破產令後,立即把其所有資產物﹝包括海外和本地的資產﹞交予受託人。
破產人: 申請破產常見問題
他/她必須提供有關其資產和債務、財務交易和其他有關事情的資料。 破產人可能不得從事某些行業,例如律師、產業代理、保險代理和證券交易商或有限公司的董事。 破產人 按照《銀行業條例》的規定,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必須通知他/她的僱主關於其破產事宜。
和解聲請經許可後,法院應指定推事一人為監督人,並選任會計師或當地商會所推舉之人員或其他適當之人一人或二人,為監督輔助人。 陳建仁昔任副總統身兼年金改革召集人時,曾手繪「懸崖勒馬」的圖,表達搶救年金危機的急迫性。 但他卻沒有對勞工保險做出絲毫改革,以致勞保財務加速墜崖,很快就要破產。
破產人: I. 破產
通過申請上述方案,債務人可以避免破產的法律限制,也可以保留工作或一些現有資產。 破產人 除非得到律師的建議或許可,否則債務人在申請破產前絕不應該在銀行戶口中的提出所有資金。 破產程序偏的所以資金活動,都需要以書面方式向法院報告。
如破產人所僱用的任何經理人、會計師或簿記員作出任何若由破產人作出則屬違反第129或條任何規定的作為,則該經理人、會計師或簿記員須被當作犯罪。 政府不會就本刊物所提供的資料的準確性給予明示或隱含的保證,也不會對本刊物的內容負責。 根據《金融時報》報導指出,其實在過去2年中,歐洲企業的破產數一直持續下降中,而這次的反轉則代表著在經濟增長腳步放緩、能源價格飆升、工資上漲的情形下,許多歐洲的企業經營狀況正面臨惡化。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破產人: 申請破產程序
前項第三款申報債權之期間,應自許可和解聲請之日起,為十日以上二個月以下。 但聲請人如有支店或代辦商在遠隔之地者,得酌量延長之,債權人會議期日,應在申報債權期間屆滿後七日以外一個月以內。 法庭可進一步命令破產人在某限期之內(例如21日),向呈請人提供由他管有、保管或在其權力範圍內而又與自己的交易或財產有關的所有文件。
- 你也必須通知受託人你的收入,以便受託人進行上述的評估。
- 如破產人以前曾經被裁定過破產,則有關破產期最多可被延長三年。
- 查冊者亦須確認知悉將所得個人資料用於任何未經許可的目的或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規定的後果。
- 前項第三款申報債權之期間,應自許可和解聲請之日起,為十日以上二個月以下。
- 您可以根據需要多次申請破產,但是,在您的債務被清償後,有一段等待期,直到您可以再次申請破產。
答:破產人或許不能在某些行業,例如律師、地產代理、證券交易商或出任有限公司的董事。 根據《銀行業條例》,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須通知其僱主。 至於其他業界工作的破產人,當事人應該審查其僱傭合約或其他公司文件有否就此作出任何規定。
破產人: 破產程序及時間表:
而按照《銀行業條例》規定,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士必須通知其僱主。 如果破產人是公務員,破產管理署會通知破產人所屬部門的部門主任秘書、公務員事務局和庫務署。 提交預約申請時,你必須提供姓名、破產案編號及個案年份、香港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如屬非香港身份證持有人)、聯絡電話、電郵地址、打算開立/保留的銀行帳戶資料及收入詳情。 破產管理署職員會以電話或電郵與你聯絡,以安排提交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