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超過30天2025必看介紹!內含病假超過30天絕密資料

僱主可在手機端或Web端個性化設置設置一月發放假期額度,當僱員進行申請時,僱主可輕鬆進行審批,系統自動計算剩餘額度和相關津貼。 僱員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出勤需要請假,系統內置有三種不同類型的病假:病假、連續性病假和全薪病假,這三種不同假期類型,額度計算方法不一樣,且工資計算也不同,滿足不同的應用場景。 四、跨越給假年度(如勞資雙方未特別約定,則一般為1/1~12/31),除勞工將享有薪給假年度的30日半薪病假外,也同樣將中斷連續病假之認定,須重新依工作日累計連續病假之天數。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範,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期不適,以至於在工作過程中有困難時,每月可以請生理假1天,生理假一年未超過3天可不併入病假計算,薪資則減半發給。

  • 另外勞動部也特別說明病假證明的類型,「只要勞工提出合法醫療機構(醫院、診所、醫師等)所開立的治療證明、門診收據,就符合勞基法病假證明舉證」(註二),雇主不應該要求過於嚴苛(例如強制要求須要錢的診斷書)或刻意在程序上刁難,否則就算違法。
  • 打工仔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會得到疾病津貼。
  • 綜上所述,按有關病假的用工條例,在僱員提交醫生紙的情況下老闆不得不進行給假。
  • 就八週產假及四週之流產假,受僱六個月(含)以上者,全薪;未滿六個月者,半薪。
  • 但對於病假津貼方面仍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發放。
  • 第14條規定,如果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每月可以請生理假1天。
  • 此外,依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雇主也不能因勞工請公傷病假而扣發全勤獎金。

每天上網玩遊戲之餘,他也在網上查了查勞工可以請哪些假? 網路資訊多到爆,大維眼花撩亂,看到什麼就轉貼用郵件寄給公司,申請病假、陪產假、產檢假、哺乳假、育嬰假、家庭照顧假、年休假、事假、選舉投票假、留職停薪假⋯⋯。 Henna收信後打電話給大維,勸他別鬧了,快點回來上班吧! 大維問她:「我回來上班當日午休時,聚餐討論一下如何?」Henna欣然接受。 病假超過30天 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病假當天或病假首天(如病假日數連續多於一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5分之4。

病假超過30天: 病假超過30天會被資遣嗎?

勞動部上開見解已明確揭示,如勞工一次連續請超過三十日之普通傷病假期間,此期間如有間隔不同之假別,仍應於普通傷病假一次連續請超過三十日時,始有超過三十日天數併計例休假日之適用。 反之,若勞工恢復出勤後,再連續請病假期間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天數部分才能將例休假日併計,即第二次連續病假從第三十一日起,如遇例休假日均一併計入無薪請假期間內,毋庸照給工資。 身為公司經營者或是雇主,一定會面臨到的便是受雇員工請假的問題,若是員工因受傷或生病需請假長時間療養,除了雇主面臨人力資源吃緊的問題,更重要的是薪資該怎麼算?

當滿足418條例的連續性合約僱員Laura入職剛滿一年,因身體不適請假二十天。 病假超過30天 Laura在App終端申請請假後,僱主可直接審批,系統按照根據勞基法設置的公式自動扣除假期餘額並進行薪資計算。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0年11月23日(80)台勞動二字第30260號函:「勞工於請病假時,如未檢附醫療證明,雇主仍予准假並發給工資,則事後不得改以其他假處理。 之前有事業單位遇到員工遇到急病卻沒講,直接人就消失了,隔天才說前一日身體不舒服,也可提出證明文件,這種狀況會建議事業單位仍然依法給予員工請假,但基於互相尊重的立場,緊急部分仍建議員工本人告知或者請他人代勞。

病假超過30天: 勞工法例線上諮詢

如果兩種傷病假都有請的話,請假天數在兩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法律規定的假別中,對於育嬰假以外的留職停薪,並未強制雇主有准許的義務,而應依據公司的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團體協約的規定。 一般公司如果惜才多會核准,只是世事難料,倘若發生人事變遷或組織結構改變,難以期望公司不會另僱定期員工來暫代其職務。 家庭照顧假:員工如於家庭成員有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之情形,而需親自照顧時,得向雇主請家庭照顧假。

綜上所述,按有關病假的用工條例,在僱員提交醫生紙的情況下老闆不得不進行給假。 但對於病假津貼方面仍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發放。 例如,需要檢查僱員是否屬於連續性合約僱員或病假是否包含公共假期,來進行津貼的正確發放以及繁瑣的相關補假問題。

病假超過30天: 員工請病假可以扣薪?3重點秒懂病假相關規定

在怒急攻心之下,竟昏了過去(真假難辨)⋯⋯隔了幾天,大維就主張是在公司午休外出用餐時跌倒的職業傷害。 因此,若勞雇其中一方主張非依曆計算而對方不同意,則主張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必須拿出勞動契約或相關證明文件,證明雙方曾合意約定此特殊條款。 一、第一段安胎假(10月份)與第二段安胎假(11月份)雖為分次申請,然兩段安胎假之間,並未以工作日出勤或其他假別中斷,因此仍屬「一次連續」。

病假超過30天: 服務信箱

請勿以手機或平板電腦拍攝照片或上傳應備文件,上載之照片須符合規格,應備文件須清晰,表格須詳細填寫,否則需修正資料或後補相關應備文件,而延長申請時間。 單次入出境許可證:自核發之翌日起6個月有效。 效期內可入出境一次,因故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入境者,得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向移民署申請延期一次。

病假超過30天: 「病假也可以累積嗎?如何累積有薪病假日?那我現在有多少天有薪病假日?」

勞工處會按《條例》為採用上述處理方法的個案直接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解決有關申索。 那麼,當病假都請好了,薪資又是怎麼計算的呢? 如法令條文所述,只要一年內未請超過30天病假,當天薪資就是折半發給。

病假超過30天: 事假一年幾天 ?超過事假天數怎麼處理?

對上班族而言,多知道一點法律常識,也是保護自己;對企業而言,能達成勞資和諧,公司發展自然能往好的方向走。 勞工處自二○一九年十二月起推行優化工傷病假跟進程序先導計劃,共邀請了七間主要來自飲食及航空業的機構參加,透過篩選合適的個案,主動邀請僱傭雙方以「書面病假跟進方式」完成工傷病假跟進手續。 參與先導計劃的受傷僱員無需親身前往辦理病假跟進手續,勞工處可直接按《條例》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加快解決有關申索。

病假超過30天: 病假半薪要怎算才不違法?

先做好3件事令你華麗重返職場 ▪ 辭職前要知勞工法! 7大公式計算離職通知期及提早走代通知金 金融、銀行行業,今年壓力偏高 … 英國有大學研究發現,即使工作能力相若,在職場做「好人」的同事往往人工都較低,因為他們太專注團隊的工作,而且不太願意主動爭取加薪,甚至較容易被HR的感情牌說服,結果就只好默默地繼續工作或者忍痛辭職。 打工仔先不要打定輸數,資深HR親自回應:「只要你有技巧,遇到HR的感情牌未必會輸!」小編請來資深HR Raymond教路,憑着四個招式完美擊退HR的感情牌,讓你可以提升加薪勝算,贏下漂亮的一仗! 情境一 A小姐與HR傾加薪,HR語重心長的與A小姐訴說公司的苦況,例如現在經濟仍未復甦,公司仍然處於赤字的狀況。

病假超過30天: 勞動法-解析-討論

如僱主辦有經衛生署署長認可的醫療計劃,僱員在無合理解釋的情況下,拒絕接受醫療計劃下的公司醫生診治或不聽從該等醫生的指導;又或病假適逢有薪定假日,而僱員已享有該假日的薪酬。 因工受傷的員工會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獲得補償,而不會同時取得疾病津貼。 問一回應: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 勞基法或勞工請假規則並未明文規定,因此如無另行約定,應回歸民法第123條依曆計算(1/1~12/31)。

病假超過30天: 事假 如果遇到國定假日,還需要給工資嗎?

“一次連續”請病假超過30天,公司得將期間遇到的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併於該請假期間,該期間前30天以半薪計,第31天起得不給薪。 公傷病假是指勞工「因為工作發生職業災害,導致殘廢失能、輕重不一的傷害或疾病的狀況」,在治療、休養等不能工作的期間,雇主必須要給予該勞工的病假類別,公傷病假的規範主要列在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 請病假是員工的權利之一,若是員工確實有因生病或受傷而無法工作的情形,且有確實提出相關證明的話,雇主就不能拒絕,以避免受到申訴或是罰款的風險。 但通常情況是遇員工請假過多且有濫用情況,對事業單位不勝其擾,相關問題處理可與中鼎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洽談。 如果情況特殊,全年請事假天數超過14天,依內政部民國74年台內勞字第315047號函釋,超過部分得以用「特別休假」折抵,如果沒有特別休假,或特別休假已休完的勞工,則應依照公司約定的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好就可以。 病假超過30天 另外,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如果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30天,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折抵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以1年為限。

病假超過30天: 病假註解

三十天內之傷病假,薪資減半;超過三十天者,雇主可不給薪。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休安胎假而致影響其考績、全勤獎金。 病假超過30天 顧名思義,就是一般大家簡稱的「病假」,當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即可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且雇主是不得拒絕的。 不過前提是,勞工請病假時也必須符合公司的請假規定,這一點要特別的注意。

病假超過30天: Q4:領基本工資請「病假」還可以扣薪嗎?

連續病假只要超過30天,從第31天開始,後面就不分平常日與假日,通通計算在病假天數裡,而通常30天後雇主就可以不支薪,所以律師建議,如果真的非請長期病假不可,用完30天有薪病假後,可以先拿事假、特休等來擋,全部用完後再留職停薪。 另外勞動部也特別說明病假證明的類型,「只要勞工提出合法醫療機構(醫院、診所、醫師等)所開立的治療證明、門診收據,就符合勞基法病假證明舉證」(註二),雇主不應該要求過於嚴苛(例如強制要求須要錢的診斷書)或刻意在程序上刁難,否則就算違法。 這點常常導致勞資爭議,但根據判決,病假證明只是給雇主確認勞工的請假理由是否正當,並不表示沒提供就可以拒絕勞工請假(註一)! 不過要特別注意,雇主准假後,事後辦理請假手續如果提不出證明,雇主是可以請求勞工改請事假或其他假別。 雖然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有定義這個假別,不過公傷病假勞基法沒有特別規定天數,因此只要勞工能拿出醫療證明,就可以持續向公司申請公傷病假。

入境後:請申請人至移民署服務站申請補發;若於機場、港口出境前始發現證件遺失或污損,可至移民署各機場、港口之國境隊申請補發單次出境許可證。 申請補發須繳交規費新台幣300元(約港幣78元),取得證件後再持憑該證出境。 (申請期間為當年9月1日起至10月7日止,入境效期:當年10月31日,出境效期:當年11月30日,不得延期)。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雖然勞工依法得享有以上假日,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亦明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如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請假等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勞工如確有請假之事由,雇主應依法給假,即使勞工未依照雇主所要求的格式,例如以通訊軟體(如email、LINE等)告知雇主請假理由及日數,事後雇主當然可依工作規則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要求員工辦理請假手續。 內政部台內勞字第323858號函釋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期間,除了延長假期在一個月(30天)以上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不計入病假請假期內。 換句話說,勞工若只請30天病假,30天只能以工作日計算。

三、分段申請之連續病假,若兩段連續病假間緊密銜接、未被工作日或上述不同假別中斷者(例如:原診斷證明須安胎休養一個月至10/31、又於11/1再出示診斷證明須再安胎休養一個月),仍屬「一次連續」。 企業應該將資遣當作是最後手段,也就是發現勞工工作狀態不佳、常請假的情形,應該要給予提醒,要求改善,甚至是提供必要協助,幫助勞工改善。 如果企業嘗試各種方法後,勞工仍然無法改善,才可以合法資遣。 請問:公司沒有上下班打卡,員工經常性於早上起床頭暈頭痛無法上班必須於中下午過後才能到公司上班以致工作時間難以與他人配合已經影響工作進度及損失,需要另聘員工分擔工作,已告知請員工就醫調整好自身狀況,卻回覆這是老毛病無藥可醫。

病假超過30天: Q1:勞工一年可以有幾天「病假」呢?

員工已任職近10年,近兩年請假情況越是經常。 如公司希望以不適任解雇,能以不付資遣費或是扣除工資以平衡損失嗎。 例如:A員工月薪3萬元,在工作日時請事假一天,那雇主可以扣1000元的薪水(3萬元/月 ÷ 30天= 1000元),不能規定員工請事假一天要扣2000元、3000元等。 所以如果直接請勞工申請留停的話,至少前面1-2項是可以立即節省下來的,所以為什麼6月21日-6月30日是沒有薪資? 這就是企業的算盤,但由於法針對普通傷病的留停並沒有硬性規定,勞工在申請前還真的要特別小心。 一公司招募員工時宣稱會根據員工表現每月發放1-2天全薪病假,屬於員工福利假。

最後,小編要提醒雇主們,請病假是員工的權利,若員工有依法規定請病假,則雇主就不能拒絕給假。 雇主也應在員工到職時就清楚說明請病假的程序及應檢附文件,讓員工有所依循,也是保障雙方的權益義務,當員工請假後未依程序辦理請假手續,才能算曠職(註7)。 另外,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

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四、跨越給假年度(如勞資雙方未特別約定,則一般為1/1~12/31),除勞工將享有新給假年度的30日半薪病假外,也同樣將中斷連續病假之認定,須重新依工作日累計連續病假之天數。 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病假當天或病假首天(如病假日數連續多於一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勞工4、5月連續病假2個月,由於勞工於5月15日即已連續申請假達30日,因此其後續例、休、假日皆視為請假。 也就是說,當勞工申請一個月以上的假時,例、休與假日即可計入請假期間內,然而「一個月」要如何認定,此函文並未說明清楚,因此實務中恐怕也很容易產生爭議。

不過勞動部也補充說明,只要是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立的醫療證明、門診就醫收據,皆能當作請病假的依據,雇主不能強制勞工到特定等級以上的醫院就診,也不行要求要求勞工病假當天親持證明請假。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勞工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說明請假理由與天數;若勞工發生緊急事故或遇急病,可以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而勞工請病假時,雇主可以要求勞工出示病假相關證明文件。 病假超過30天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說明請假理由及天數,但如果遇到急病或緊急事故,可以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可以要求勞工提出相關的證明文件。 病假是勞工很常遇到的假別,但病假可以請幾天?

在上述情況下,即使仍在試用期內,不過已做滿一個月的僱員,是可以享有有薪病假的。 但有一點要提提大家,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可以在僱員缺勤的情況下扣除工資,即是請一日假扣一日糧,不論有沒有病假紙,法例上是容許這種做法的。 絕對有薪病假只有在連續四天以上、有醫生紙證明下才成立,如果未過試用期請病假,就要看公司政策,即使公司定義為no pay sick leave,也不犯法。 在《僱傭條例》中列明,僱員在受僱的首年內每工作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工作滿1個月可累積4天。 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打工仔可以根據自己與公司之間所簽訂的合約,計算自己已累積的有薪病假。

另外,如果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事假: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無薪。 如勞工全年事假日數超過十四天,其超過部分得以特別休假抵充,如無特別休假或特別休假已休完者,應依雇主之工作規則、勞動契約之約定,或由雙方協商議定。 一、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依法雇主均應工資照給、勞工本無出勤義務,所以病假原則上都只針對有出勤義務之工作日申請。 當探討一次連續30日以內之病假時,均指不含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只針對連續30個「工作日」計算病假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