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留兒童在家15大好處2024!(小編推薦)

回想小時候我和我的姐姐是差不多十一、二歲,甚至好像更早便開始被留在家。 當年,我和姊姊會在家幫忙照顧妹妹;我則在中三左右則開始自行煮食。 現在我女兒還在幼稚園,我當然不會讓她獨自在家,但在我看來,取決於孩子可否獨留在家的,最主要的並非年齡,而是孩子是否已有一定的自理及自制能力。 屯門區議會主席陳樹英稱,該區的確很多單親家庭,她認為公屋的鄰里關係會較私樓緊密,若家長有急事須離開住所,又無法帶同年幼子女,可向街坊求助,也可向一些志願組織的社區保母求助,即使收費應不會太貴,絕不能獨留兒童在家。 (一)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轄下的「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個案小組委員會」正就「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這課題進行檢討工作,並已在今年五月至八月期間就建議訂立新的「沒有保護罪」進行公眾諮詢。

從高小開始,我家小子天天自行放學回家,今日比媽媽更會看地圖。 除了為自己的學業負責,也要和妹妹天天分擔洗碗掃地等家務,兼每周煮一餐晚飯。 那一種荒謬是,倘若媽媽外出買菜,把這樣的一個小子獨自留在家,便可能陷入疏忽照顧的灰色地帶。 我認為”獨留兒童在家”本身唔係犯法, 但因獨留兒童在家, 而對兒童做成”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 等效果先至犯法, 至於是否產生呢種效果, 由法官去判. 此外,為推行上述的「鄰里支援幼兒照顧計劃」,政府亦已額外撥備4,500萬元,作為試行計劃三年(由二○○八至○九年度至二○一○至一一年度)的費用。 心理服務課臨床心理學家馮浩堅表示,除了傷勢等表徵外,兒童受虐後會有情緒改變,變得沉默、抗拒溝通,與其他小朋友相處時會否變得暴力等,都可以從中見端倪,作為鄰舍如聽到小朋友哭鬧變得頻密,或不是「扭計」,而是受虐呼救訊號。

獨留兒童在家: 去年底母勒7歲兒頸列「企圖謀殺」

南台中家扶中心主任王金敦指出,「獨留」案件持續在兒童保護案例中增加,很多時候家長可能太有自信孩子能照顧好自己、能聽懂家長的指示,大人外出獨留孩子一人,但往往只需短短幾分鐘,孩子的好奇心就可能讓他受傷,甚至引發嚴重意外。 蔡先生補充,為了預防屋內反鎖,他們平常會將鑰匙放在靠近門的地方,或備用鑰匙放在附近親朋好友家,若發生反鎖事故可以拿來開門。 獨留兒童在家 而在發生反鎖的當下,他會請孩子站在門口,並持續與他互動,以免孩子跑遠。 靖娟基金會呼籲,農曆春節將至,家庭聚會和出遊的機會皆大增,家長應避免粗心或貪圖一時方便,用心留意,才能杜絕孩子陷入危險的可能。 家長金小姐認為,夏天如果車子熄火沒有開空調也沒開車窗,把孩子獨留在車上可能會害他們脫水、甚至熱到昏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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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們認為立法禁止把兒童獨留在家這建議未必能達到保護兒童免受傷害的良好意願。 舉例說,一些家長可能會為逃避法律責任而要求兒童在家門外等候,或到商場和街上流連。 立法禁止把兒童獨留在家並不能防止上述情況發生,執行上亦有很多困難。 反之,現行有關疏忽照顧兒童的法例,不論兒童所處的地點為何,所針對的是有關行為是否對兒童構成傷害、涉案人士是否有照顧責任、他/她是否有意圖疏忽照顧該兒童及是否知悉其行為可能會對該兒童構成傷害等。

獨留兒童在家: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家長獨留16歲或以下兒童在家已屬違法,但16歲已達合法結婚及從事全職工作的年齡,所以這條法例是否仍合時宜?

第二,不少校長及辦學團體對舉報懷疑虐兒個案的指引存有誤解。 近日,在報章及在立法會內,都有教育界人士說「學校在舉報懷疑虐兒個案時,都十分困難和被動。因為無論報警,報社署或去醫院檢查,都需要獲得家長同意」。 事實上,如果發現懷疑虐兒的情況,學校或社工都可以在未得到家長的同意下,將個案上報警方或社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跟進,也可以帶兒童到醫院接受檢查。 原因是,如果在上報前知會懷疑涉事的家長,可能會影響個案的處理,很多時兒童或會受到壓力,而不敢透露受虐的真相。 當然,每宗個案並不類同,到底要立刻上報,還是先與家長溝通,才是最佳的處理方法呢?

對法庭簽發的對其孩子的監管令,B.R.向法庭提出上訴,她認為孩子的成熟程度不同,沒有法律說明孩子要多大才能獨自留在家中。 B.R.後來敗訴,卑詩省最高法庭維持審判官的裁決,認定10歲以下的孩子不能無人看管獨自在家。 獨留兒童在家 該案例中的孩子A.K.平日放學後3到5點之間獨自在家無人看管,而其母B.R.在工作。 一名社工了解該情況後,告訴這位母親10歲以下的孩子不能獨自在家。 【大紀元2015年09月22日訊】(大紀元記者林雪多倫多編譯報導)加拿大卑詩省一最高法庭日前做出一項裁定,判定一個八齡童太年幼不應被獨留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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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訂明,任何人非法拋棄或遺棄不足兩歲的兒童以致其生命受危害或其健康蒙受或相當可能蒙受永久損害;或任何人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由他所管養、看管或照顧的16歲或以下的兒童或少年人,而導致其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均屬刑事罪行。 至於獨留兒童在家會否觸犯上述條例,則取決於多方面因素,並視乎個別案情而定,包括該兒童本身的實際年齡和自我照顧能力,有關行為是否對兒童構成傷害、涉案人士是否有照顧責任、是否有意圖疏忽照顧該兒童及是否知悉其行為可能會對該兒童構成傷害等。 現時處理獨留兒童在家個案的做法具備足夠和所需的彈性,讓有關當局在處理個案時適當地考慮多方面的相關因素。 立法會議員陳鑑林昨於立法會指出,部分家長為免觸犯法例,寧願叫子女放學後留在學校或在外遊蕩,比獨留在家更危險,他認為現時十六歲以下少年已有自理能力,建議政府調低有關法例的年齡上限。 議員黃毓民更狠批當局可恥,不僅令長者無依無靠,貧困家庭兒童亦流離失所。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十年;或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三年。 香港有不少法例保護兒童的福祉,重點及立法考慮各不同,因此針對的群組和兒童的年齡上限也按各例不同的目的而定。 如《僱傭條例》第五十七章指青少年可按年齡及工作性質,分為數個類別,而僱主必須遵守特定的工作條件。 獨留兒童在家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二百一十三章亦訂明所有管養、看管或照顧一名不足十六歲的兒童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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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政府有關政策局和部門採取多項措施防止兒童被虐待,並致力為受虐待兒童及其家庭提供所需服務。 在處理虐兒及懷疑虐兒個案的具體程序上,社署聯同相關政府部門、非政府機構及有關專業人士已制訂一套《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以保障兒童的利益和保護懷疑受虐或已受虐的兒童為宗旨,並為不同的專業人士,包括從事社會、健康、教育服務及執法工作的人員等,提供合作指引。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部門和相關持份者團體之間的合作,社署與相關部門及非政府機構的代表已成立專責小組,檢視現行的《程序指引》,並於今年七月至九月公布草擬的修訂本及諮詢業界意見,檢討工作預期於今年年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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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爾遜說,父母不僅要問他們的孩子,是否他們已準備好可以獨自在家無人監管,也應對可能發生的現實場景提出一些問題,例如他們在聽到有人敲門聲或父母回家比原計劃晚時他們會怎麼做。 家長要確保家庭環境安全,所有門窗都鎖好,同時備好一個滅火器。 如孩子在緊急情況需要時,應有一個成年人就在附近可提供幫助。 暑假將屆,許多家長可能因要上班,將6歲以下孩子獨留家中,讓孩子暴露於潛在危險中。

獨留兒童在家: 小學雞媽媽:16歲的疏忽照顧

效力沙特阿拉伯球會艾拿素的基斯坦奴朗拿度(Cristiano Ronaldo),場上看似無所不能,平時在家也是完美爸爸和男友,訓練完畢就回家陪伴兒女玩耍,是女友洛迪古絲眼中的完美情人及絕世爸爸。 不過,這位完美情人也有一樣家務從來不願幹,洛迪古絲說:「他是超級爸爸,同時是我心目中的最佳丈夫,但他從來不下廚。早上操練回來,他回家總能有一餐豐盛的美食,我們有私人廚師,但我偶爾也會煮東西。」C朗家有5名子女,陪伴各人玩耍已應付不暇,哪來的時間煮東西? 他又說,十分關心兒童的託管服務,對於0至6歲的幼兒,現時有2.9萬個託管名額,以及社區褓母服務,在課餘託管方面,亦有約5500個名額。

  • 第二,不少校長及辦學團體對舉報懷疑虐兒個案的指引存有誤解。
  •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表示,現時處理獨留兒童在家個案的做法具備足夠彈性,讓有關當局在處理個案時可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兒童的年齡等。
  • 第 32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 雖然整體虐兒案下跌,但當中涉及「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個案,由244宗上升至300宗,升幅達23%。
  • 較嚴重個案發生於今年2月,一名36歲女子因婚姻及經濟問題,用熱水「兜頭淋」7歲及10歲幼子,鄰居聞呼救聲報警。
  • 老生常談的提示請家長們不要忘記,抗疫期間亦不要忽視小朋友的安全。

但孩子到10歲時,他們開始能夠做出有利安全的選擇,對一些情況可以做出判斷。 根據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統計,美國每年平均有 38 個 15 歲以下兒童死於車內反鎖。 靖娟基金會解釋,長時間處於密閉車內可能使幼兒中暑或缺氧窒息,如去年 9 月日本就曾發生 3 歲女童被獨自困在娃娃車內 5 小時,即使喝光水也還是因過熱而逝世的悲劇。 為進一步推廣不同形式、更具彈性的幼兒服務,社會福利署自1月起,資助互助幼兒中心增加晚上、周末和假日的服務,並於去年10月和12月起資助寄養家庭及部分兒童之家,提供不留宿的日間兒童照顧服務。

獨留兒童在家: 幼兒單獨在家發生意外 照顧者須負民、刑責

馮美珊解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6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也就是說,就算不是獨留兒童在家,交給未成年的兄姊照顧,也是違法的行為。 加拿大安全委員會的史密斯稱,家長必須評估他們的孩子是否有應對緊急情況的心智,如火災。 這是那些將年幼孩子獨自留在家中的父母常常考慮不到的問題。 王金敦提醒,法條雖明文規定6歲以下不可獨留,但即使是超過6歲的孩子,為確保安全,避免發生墜樓、火警等危險,最好還是別獨留孩子在家。 家扶推動兒童保護,鼓勵大家都是護童英雄,勇敢舉發、通報,提供孩子安全長大的環境。

  • 將軍澳警區刑事調查隊已接手跟進;涉案男童則被送往將軍澳醫院檢查。
  • 消息稱,涉案單位設有監控鏡頭,事發時不在家的羅婦,因未能在「天眼」看到兒子蹤影,擔心他發生意外,遂報警求助。
  • ─ 自二○○八年十月起,透過非政府機構/地區團體推行「鄰里支援幼兒照顧計劃」,以期在常規幼兒照顧服務以外,為有需要的家長提供更具彈性的託兒服務,並同時促進社區互助與關懷。
  • 據GlobalNews報導,卑詩省保護兒童安全的組織Kidproof Safty的總裁威爾遜(Samantha Wilson)表示,很多家長認為他們的孩子已經長大,他們可以承擔責任了,但必須提醒他們的是,那孩子還只有八年的生活經驗,在緊急情況無法應付,往往許多家長沒有考慮到。
  • 其中以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傷害為大宗,共有 255 人受傷;其次照顧疏忽造成最多兒少死傷(69 人),也是案件數最多(64 件)和死亡人數(13 人)最多的類別。
  • 調查發現同住母親於去年3月往內地探親後,因疫情滯留,離港三個月期間託親戚及朋友照顧,每日僅靠電話聯繫,但「託上託,所託非人」,母親妹妹的男朋友逕自遺留男童一人,男童父親因已分居從無探望。

社署一直密切監察各項照顧幼兒服務的需求及運作情況,以確保有關服務能夠配合各區的需要。 上述的各項託兒服務,在時間上相信可以滿足大部分因工作等原因而暫時未能照顧子女的家長的需要。 但我要強調,家長始終是兒童的最佳照顧者,從幼兒福祉的角度考慮,兒童經常接受過長時間的託兒服務未必符合他們的最佳利益。 因此,我們建議長時間不能照顧其子女的家長與社工聯絡,以商討一套完善的兒童照顧方案,當中包括不同類型的兒童住宿照顧服務。 (二)把兒童獨留在家是非常危險的事,不但可引致兒童傷亡,亦可能禍及鄰里,家長或照顧者更可能因而負上疏忽照顧的刑事責任。

獨留兒童在家: 景林邨7歲男童被獨留家中 父母涉疏忽照顧被捕

張建宗說,把兒童獨留在家列作刑事罪行,並不能防止該些情況發生;並認為,現行法例更能有效保障兒童的安全,也有成功的檢控個案。 幼兒獨處場所以居家環境為大宗(13.3%),家長讓幼兒獨處原因前三名如下,顯示家長對於居家環境的安全意識仍偏低,且高估國小兄姐的照顧能力。 家長僥倖要不得,據105年兒童事故新聞統計中,就有30件意外事故起因是讓孩子獨處的傷亡,造成9死21傷的悲劇,居家最常發生的事故,第一為火災,第二為墜樓。 如果讓幼兒獨自在外,最常發生的事故:第一為交通事故,第二為陌生人誘拐。 周日(13日)下午約1時,警方接獲一名女子報案,指擔心其7歲兒子在景榕樓住所內發生意外。 警員趕抵調查,發現該單位並無成人在場,其後聯絡上男童的姓胡(52歲)及姓羅(43歲)父母趕返,經調查後,以涉嫌「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將兩人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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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隨著社會型態改變、雙薪家庭增加,不少家長讓孩子獨自「看家」的情形很常見;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張秀鴛表示,根據統計,近3年兒少意外事故中,因墜落死亡人有65人,其中5歲到19歲最多有44人,這些多是因父母小小疏忽,造成家庭永久的傷痛。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1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照顧兒童及少年的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環境;對於6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的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者代為照顧。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六歲以下或有需要特別看護的兒童,不可讓他獨處或由不適當的人代為照顧,違反規定的父母親或照顧者,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9條,處罰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依102條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親職教育輔導。

獨留兒童在家: 香港公共圖書館電子資源:知識x趣味,why not both?

事件:14歲少年趁父母上班期間,走到住所大廈天台,企圖爬上3層高的天井,練習極限運動飛躍道(Parkour),驚動保安員報警。 警方懷疑他被獨留在家,將案件列作「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處理。 你曾因倒垃圾、去樓下商店買東西,就讓6歲以下的孩子獨自一人留在家嗎? 或覺得「反正孩子在睡覺沒關係」、「有哥哥姐姐陪還好吧」。 據靖娟基金會調查顯示,2成家長坦承曾讓幼兒獨處,還有近7成家長不知道「獨留幼兒一人在客廳玩耍」就算獨處,其他像是讓幼兒獨自買東西、在汽機車上等待,均屬觸法行為。 香港輕新聞(Lite News Hong Kong)是一個致力於提供中立報導和獨到評論的網絡平台,成立於2015年9月。

獨留兒童在家: 疫下獨留幼童在家增 疏忽照顧多逾2成 雙職家長用監視鏡頭湊女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是參照英國法例,在1913年增補入香港法例,雖然經歷了多次「小修小補」,但條文精神仍源於舊時代,即使社福界也認同需要再檢視。 如果沒有安裝窗花的話,幼童探頭外出望街景或知道父母外出,想看看他們回家沒有,一失重心便很危險有機會墮樓。 一些研究、統計,六歲以下的家居意外及事件也不少,特別幼童便要特別注意,家長可以在家與年幼兒童玩「家居陷阱逐個捉」遊戲,引導小朋友思考,家長再加以解說,例如有甚麼家居陷阱要留意。 【Now新聞台】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估計仍要持續一段時間,大人小朋友留在家中時間比以往多,讓兒童獨留在家在何注意事項? 香港由初期全數口罩都要靠外地入口,到今日有近百間口罩生產商。 成人口罩已經有充足的貨源,但是兒童口罩依然缺乏,高質的兒童口罩更是一罩難求。

獨留兒童在家: 童停課在家沒大人觸法 教育部:要再研商

作為家長的你,當你發現孩子不怎麼享受人多熱鬧的場面,面對陌生人時總是比較慢熱,你可能會擔心孩子是否有社交障礙? 相信許多人初為人父母,由懷孕開始到孩子呱呱落地,心中都有數之不盡的問題~這裡一次過集合我們以往製作過的相關短片。 事實上,香港法例對「兒童」、「少年人」有很多不同的定義。 例如法例容許年滿15歲從事全職工作,年滿13歲可兼職工作,法定的最低結婚年齡亦僅定於16歲。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指現行法例已有一定彈性,警方會因應個案酌情處理,暫無意檢討獨留兒童在家的年齡上限。 5歲女童被虐致死案件令人痛心,惟疫下停課,令虐兒個案更難揭發。

這條法例並未有列明十六歲或以下兒童不得獨留家中,但過去不少新聞均指出當中談及疏忽照顧兒童而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的健康受損害的定義並不清晰,令不少家長及監護人因不想誤墮法網,而不會把孩子獨留家中。 就在最近一個小學舊同學的聚餐中,大家都談起幼時體罰的情況,甚麼打手板、「藤條炆豬肉」、「坐無影櫈」等,都是半個世紀之前的家常便飯,而香港的學校已禁止體罰很多年。 不同界別的人士都對保護兒童這議題在不同的媒體發表了不少意見。 上周末,在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的會議上,我和教育局及多個部門的同事聽取多個團體的意見,當中包括辦學團體、政黨、兒童權益關注組及個別專業人士等。 除了我在兩星期前的網誌提到的小學提供一校一社工、為幼稚園提供社工服務、引入強制懷疑虐兒舉報制度外,是否應就禁止體罰立法,亦是其中一個議題。 就在最近一個小學舊同學的聚餐中,大家都談起幼時體罰的情況,甚麼「打手板」、「藤條炆豬肉」、「坐無影櫈」等,都是半個世紀之前的家常便飯,而香港的學校已禁止體罰很多年。

獨留兒童在家: 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兒童的年齡被定義為–  14歲以下

這一裁定受到一些安全專家的支持,他們認為在這個年齡的孩子還沒有完全準備好獨自在家。 本會委任一個專責委員會,調查香港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回其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的認可及相關事宜;而該委員會在執行其職務時獲授權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條行使該條例第9條所賦予的權力。 您好
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不得將六歲以下或有特需照顧的兒童單獨留在家裡,否則可以罰款。 事件:藝人周啓生與家人往內地公幹10天,因13歲患有自閉症的兒子回鄉證過期,遂將他獨留在家,被鄰居發現及報警。 就如其他許許多多的育兒課題一樣,誰人能夠就兒童多大才可獨留在家,又或是可以獨留多久這些問題上定一個所謂的標準答案? 「人係生,條例係死嘅」,我比較關心如何培育一個自理自制能力兼備的孩子,讓他能叫我們放心放手。

但在此之前,我們應該就好做好防範的措施,而最最基本的,就是不獨留孩子在家中。 就如我在兩星期前的網誌所指,上述例子顯示,前線工作人員(包括教師與社工)要掌握及適時運用有關工作指引,適當培訓、支援與督導是少不了的,這亦是我們日後應該加強的工作。 另一案例是,寧寧爸爸因工作關係,請小學2年級哥哥照顧5歲寧寧,兄妹為了玩耍,爬到床櫃上往下跳,寧寧不慎受傷手指骨折;阿翔媽媽則為接讀小學的姊姊放學,開電視給阿翔看,結果阿翔在沒人看顧下觸碰熱水開飲機,大腿造成燙傷。

更甚的誤解,就是有部分人聽了倡議立法禁止獨留兒童在家的聲音後,便以為現時獨留年幼子女在家是沒有犯法的,後果適得其反。 近日,在報章及在立法會內都有教育界人士說:「學校在舉報懷疑虐兒個案時都十分困難和被動。因為無論報警、報社署或去醫院檢查,都需要獲得家長同意」。 獨留兒童在家 這時候就必須依賴站在最前線的教師和社工們在衡量個案後,作出適當的判斷。

獨留兒童在家: 政府無意檢討獨留兒童在家法例

特別是孩子緊張時,可能會去亂踢、亂敲車上的東西,進而提升造成受傷或陷入危險的機率,因此更需要謹慎預防車內反鎖。 家長蔡先生認為,小孩在大人看不到的地方,的確可能出現亂碰東西、爬高爬低等行為。 靖娟基金會強調,好奇心旺盛的孩子被獨自關在密閉空間,可能會接觸家中的危險物品,導致壓、砸、夾、刺、撞傷,甚至觸碰電器或插座,造成燒傷或觸電,更危險的是,有近 8 成墜樓事故皆和幼童獨處有關。 除了自身疏忽外,靖娟基金會執行長林月琴指出,有時家長也往往抱持僥倖心態,認為自己馬上回來應該沒關係,不會導致嚴重後果,而將孩子獨留在家或車上,但反鎖很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劇! 尤其去年反鎖事故倍增,靖娟基金會呼籲,家長更不能掉以輕心。 張建宗說,基於上述考慮,政府現時無意立法把獨留兒童在家列為刑事罪行;並重申,更重要的是加強宣傳教育,宣揚家長照顧年幼子女的個人責任,以及把幼童獨留在家的危險性。

獨留兒童在家: 家長怕犯法 寧叫子女遊蕩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任何人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由他所管養、看管或照顧的16歲以下的兒童或少年人,而導致其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均屬刑事罪行。 涉事時間最長個案為去年6月,保安員巡樓時留意到有一名8歲男童連續四日被獨留家中,於是向社會福利署求助,並轉介警方跟進。 調查發現同住母親於去年3月往內地探親後,因疫情滯留,離港三個月期間託親戚及朋友照顧,每日僅靠電話聯繫,但「託上託,所託非人」,母親妹妹的男朋友逕自遺留男童一人,男童父親因已分居從無探望。 雖然整體虐兒案下跌,但當中涉及「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個案,由244宗上升至300宗,升幅達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