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印花稅2024必看介紹!(震驚真相)

此外,亦須留意,送贈人取得業權後36個月內將物業轉讓,亦須支付特別印花稅。 由10%至20%不等,以物業交易款額或物業市值(以較高者為準),加上物業轉讓前的持有期而定。 特別印花稅 另外,換樓客如果買入新物業時,未有出售舊物業,亦需要繳付15%的印花稅。 不過,按法例規定,如果在買入新物業後6個月內,出售其舊有物業,則可以申請退還部分印花稅項,以稅務局批核為準。 若是要購買已落成的一手住宅物業或「樓花」,買家亦須留意《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因為根據《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621章),賣方只可以實用面積表達住宅物業的面積和價格。

  • 然而,在今年的第一季,樓宇交易個案萎縮到少於1,200宗。
  • 第15/2012號法律將第6/2011號法律《關於移轉居住用途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的名稱改為《關於移轉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並於本年十月三十日起正式生效。
  • 除非另有豁免,否則在36個月內購買並轉售房地產時均應支付特別印花稅(SSD)。
  • 另外,取得物業的日期,是以簽訂最早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計起,例如是臨時買賣合約、正式買賣合約或轉易契。
  • 除非該住宅物業是由香港永久性居民所取得;同時該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取得此住宅物業時,在香港並無擁有其他任何住宅物業,方可以較低稅率(第2標準)繳交「從價印花稅」。

由於甲透過同一份買賣合同同時取得多於一個住宅單位,屬於本法律第二條(三)項(2)分項所指的情況,故根據第三條一款的規定,需要繳納“取得印花稅”。 買家印花稅從物業交易金額或物業市值(以較高者為準)徵收15%(於買家印花稅和從價印花稅外加徵,如適用)。 任何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若代表自己行事 ,及任何公司,其所取得的住宅物業會被徵收買家印花稅。 三、如屬按照財政預算案就第一款所指文件、文書或行為可豁免徵收印花稅的情況,於本法律生效後獲財政局發出豁免印花稅的證明,且在獲發證明之日起兩年內對有關不動產或其權利作出臨時或確定移轉,須繳納特別印花稅。 值得留意,合資格外來人才居港滿 7 年,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就其首次購買的住宅物業,可申請退回已繳付的買家印花稅。 特別印花稅 幫助冷卻不斷上升的房地產市場: 當買賣雙方每次購買,出售或轉讓財產時都需要繳納印花稅(通常每次均較高)時,這些買賣雙方可能會重新考慮其意圖並保留其目前的財產更長的時間。

特別印花稅: 重點3: 誰人支付繳付「額外印花稅」及何時繳付?

一、於本法律生效後,就用作取得不動產或其權利的文件、文書或行為結算印花稅,且在結算之日起兩年內對該等不動產或其權利作出臨時或確定移轉,須繳納特別印花稅。 目前政府規定,如果業主購買新物業後,業主在1年內賣出舊物業,並正式完成該項交易,直到業主個人資料上顯示只持有一項物業,即可以申請退回之前支付的從價印花稅款項。 政府規定如果業主購買新物業後,在1年內賣出舊物業,並正式完成該項交易,手上只持有一項物業,即可申請退回之前支付的從價印花稅款項。

一紙信託書就可以證明該物業並不是屬於該有限公司,而是信託“包住”左。 信託的法律地位超然,你看下梅媽(梅艷芳母親和信託人HSBC的官司)就知。 不過,法律同時設有三十天過渡期的規定,對於在法律生效前(即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日前)作出的移轉,而尚未繳納印花稅的商舖、寫字樓及車位,如果在法律生效後三十天內結算印花稅,便無須繳納有關移轉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 筆者幾何斷言,一旦出現樓價下跌的情況,民意代表會要求官方停收特別印花稅,傳媒會找到幾個案例,如業主被裁員,已供不起樓,樓價已下跌,家中急需用錢,而政府卻要收取樓價15%的印花稅,諸如此類。 結果是其他沒受特別印花稅影響的業主,因怕供應突然增多,令賣樓價更低而加入放盤,結果只有一個:樓價會有相當跌幅。 研究部的一位同事認為這情况接近「防洪閘門效應」(floodgate effect),筆者認為根據香港樓市過往的行為,大調整應是「矮仔落梯式」的拾級而下,而非洪水式下瀉。

特別印花稅: 特別印花稅是新增獨立稅種 須另行諮詢立法 作者:謝連忠律師

政府計算一手未補地價居屋的印花稅估值,是定於最初市值估價與售價之間,意味實繳稅項會高於以售價計算的印花稅。 以前的非住宅物業印花稅下,200萬元以上的交易,稅率較首置印花稅全面增加一倍,其中印花稅的稅率由100元增加至交易額的1.5%;其他交易的稅率全面增加一倍,最高的稅率由交易額的4.25%調整為交易額的8.5%。 近親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如物業持有人多於一位,他們亦須屬近親。 購買住宅和非住宅物業的新印花稅率與原始印花稅率相比有很大的飛躍,事實上,它們幾乎是原始稅率的兩倍,這就是為什麼它們經常被稱為“從價印花稅” 職責”(新AVD的比例1)。

  • 在這種情況下,徵收印花稅會減慢家庭流動性,阻止人們因額外費用而搬家,從而使房地產市場能夠以較慢且更易於管理的方式上漲,並使更多人更容易擁有房屋。
  • 任何人若未能於限期前繳付從價印花稅,可處以最高達10倍須繳付的從價印花稅稅款為罰款。
  • 只適用於香港永久性居民購買住宅物業,在簽署「買賣協議」時並沒有擁有其他香港住宅物業,即首次置業的香港永久居民。
  • 由屬《稅務條例》(第112章)第2條所指的財務機構承按人,或該承按人委任的接管人透過不同方式所出售的已承按物業。
  • 「附加額外印花稅」(即舊稅率與新稅率所計算出的差額)須在修訂條例刊憲之後的30天內繳交。
  • 把住宅物業送贈予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徵稅的慈善機構。
  • 答:買入第二間物業,需要付從價印花稅15%,但如首間物業於其後一年內賣出,可退回與首置稅率差價的15%。

必須留意的是,由於首置客購買物業,同樣需要繳付從價印花稅,只是稅率較低,因此無法完全退回全數15%,而是會扣取新一筆首置從價印花稅後,再補差價。 例如首置印花稅為4%,那業主可退回「15% – 4%」的印花稅額。 其實不少人都選擇先買後賣,以免心水單位被人捷足先登,寧願先付辣稅,再申請退稅。 只要買家及其香港永久居民配偶聯名買入,或買家向身為香港永久居民的配偶購買(即近親轉讓,留意的是外父外母不視作近親)。 在新制度下,如果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購買和/或如果購買者在隨後的購買時已經擁有另一處住宅物業,則購買者將必須支付大約兩倍於正常印花稅的費用,最高限額為 價值200萬港元或以上的香港房地產的8.5%。

特別印花稅: 重建項目業主 豁免雙倍印花稅

若買家聲明自己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並代表自己行事,須在刊憲日期兩個月內提交相關文件(即在2014年4月30日或之前)。 如加蓋印花的期限是在《2014年印花稅(修訂)條例》刊憲日期(即2014年2月28日)之前開始,買家印花稅須在修訂條例刊憲之後的30天內(即2014年3月31日前)繳交。 任何人若未能於限期前繳付買家印花稅,可處以最高達10倍須繳付的買家印花稅稅款為罰款。

由於樓宇交易涉及的契約文件十分複習,律師會代會處理妥善及打釐印,而同時將會向印花稅署繳交釐印費及印花稅。 居屋印花稅的計算與一般私樓物業無異,而因應大部分居屋買家照理為香港居民及首置客,所以只須按照從價印花稅(第二標準)繳交印花稅。 如果為首置人士置業(即置業時未持有任何物業),則可以按「第二標準」稅率繳交印花稅即可,屬於較為優惠的稅率,以「分段式」計算。

特別印花稅: 按揭計算機

「買家印花稅」適用於所有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包括本地及海外公司)購買住宅物業。 二、對於在本法律生效前,按照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預算案已獲接納豁免徵收涉及金額至澳門幣三百萬元的印花稅的用作取得居住用途的不動產或其權利的文件、文書或行為,如在本法律生效後三十日內獲財政局發出豁免印花稅的證明,則不適用本法律的規定。 二、於本法律生效後,在未就上款所指文件、文書或行為繳納印花稅的情況下,對有關不動產或其權利作出臨時或確定移轉,須繳納按下條(一)項所指的稅率計算的特別印花稅。 目前,本港住宅物業的從價印花稅的稅率劃一為15%,有關稅率適用於個人及公司購買住宅物業之交易,而獲豁免人士則僅需按照第二標準稅率繳交印花稅。 根據香港法例中的《印花稅條例》,印花稅是對書面文件徵收的稅項,有關買賣座落於香港的不動產之書面文件亦須被徵稅,否則有關文件將不具法律效力,例如文件牽涉於法律訴訟時,文件將不獲法庭受理。

特別印花稅

此外,若以送贈方式轉讓、法庭令下轉讓(如離婚轉讓、遺產承辦)、居屋轉名予家庭成員(即使該成員已擁有住宅),均可免繳從價印花稅。 特別例子2:A已有住宅物業,B沒有住宅物業,A和B聯名向C買入另一住宅,樓價600萬元,同樣要付15%印花稅,即90萬元。 任何人若未能於限期前繳付「額外印花稅」,可處以最高達10倍須繳付的「額外印花稅」稅款作為罰款。 如任何「附加額外印花稅」未能於限期前繳付,亦可處以最高達10倍須繳付的「附加額外印花稅」稅款作為罰款。 特別印花稅 印花稅署可以追討民事債項的方式向所有責任方追討任何欠繳的「額外印花稅」和適用罰款。

特別印花稅: 計算實例

「買家印花稅」是按物業交易的代價款額或物業市值(以較高者為準),以15%的稅率計算 。 )的名稱,實際是指從價印花稅在標準稅額與優惠稅額比較下的附加徵稅,於2013年2月引入,適用於購買第二間物業的買家或公司名義買家,200萬港元或以下的交易,印花稅的稅率由100港元增加至交易額的1.5%;其他交易的稅率亦全面增加一倍。 特別印花稅 2016年11月4日起,從價印花稅稅率調升至劃一15%,令「雙倍印花稅」實際上已不止多徵一倍稅額。 此種情況下,業主賣樓套現,需要額外支付樓價的5-15%予政府。 而丁的情況則不相同,雖然丁只擁有該單位的2/3業權,仍未超過80%,但由於當中的1/3業權是因遺產分割時繼承人之間的移轉而取得的,丁在取得此部分份額時是須要繳納財產移轉印花稅的,故視丁已擁有住宅單位,丁在將來購入另一住宅單位時,須要繳納“取得印花稅”。 根據本法律第二條(三)項(1)分項及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由於甲取得Y住宅單位的其餘50%業權時已擁有其他住宅單位X,故甲須要繳納“取得印花稅”。

(二)如移轉是在上項所指期間屆滿後一年內作出,稅率為《印花稅規章》第十七章規定的可課稅金額的百分之十。 即買樓或轉名以臨約計開始日期,賣樓也是以臨約計終止日期,兩個日期需要相隔最少3年才可免SSD,除非符合上述所說的豁免條件。 非首置印花稅主要為遏止炒風,包括買樓收租,自 2016 年 11 月 5 日起,以下人士須劃一收取 15% 稅項,即第 1 標準第 1 部稅率 。 另外,不少人買樓後再買車位,雖然車位屬非住宅類別,但亦須交從價印花稅,詳情可讀車位按揭+印花稅攻略。 香港樓宇買賣中,最常見以及最基本的印花稅,即為「從價印花稅」。